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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791號
原 告 楊莉慧
被 告 王一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109年9月10日因匯款錯誤,於臺灣企業銀行竹東分行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款項新臺幣(下同)50萬元匯入0000000000000號即被告申辦之帳戶,其帳戶並因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原告錯誤轉帳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
三、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50萬元之利益,其所主張之事實,與本院110年度重簡字第195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前案)判決之原因事實相同,原告顯就訴訟標的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者重複起訴,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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