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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94號
原 告 謝惠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彥哲、承威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9,8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原告只繳納1,000元,不足36,23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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