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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67號
原 告 王勤忠
訴訟代理人 鄧文宇律師
被 告 吳曉禎
訴訟代理人 黃子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間向伊表示其對婚姻現狀不滿而欲與其配偶離婚,並與伊共組家庭,兩造遂自102年起交往,交往期間被告多次以欲報考瑜珈教練證照而無資力支付自己與小孩的學費及生活費為由,而向伊借款,伊基於男女交往情誼,乃同意借款,並陸續以如附表所示時間、金額、帳戶匯款予被告,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1萬8,900元(下稱系爭借款)。
嗣伊於112年7月14日發現被告係利用伊對其感情的信任而編造各種理由借款,乃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催討系爭借款,被告雖允諾還款,卻未履行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系爭借款及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1萬8,9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後30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2年間隱瞞已婚身分而開始追求被告,並自104年起以要照顧被告、私下給零用錢為由,經常不定時匯款給被告,附表所示款項均為原告於兩造交往期間贈與被告,並非借款,被告從未向原告要求借款,原告亦未舉證兩造間有何借貸合意。
被告僅有允諾將彰化銀行帳戶內餘額1萬元贈與原告,並無承認系爭借款之意。
被告於000年0月間已向原告表示斷絕男女關係,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實係因不甘分手而挾怨報復,其請求被告清償系爭借款顯然無據等語置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必當事人間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
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應就該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借款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㈡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進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借款予被告,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依上列說明,應由原告就其主張與被告間基於消費借貸之合意而交付金錢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對此,原告固主張其舉證方法為聲證1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聲證2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聲證6之對話錄音譯文(見重簡卷第110頁)。
經查:⒈細繹聲證1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容,對話時間點為000年0月間,與附表所示之金錢匯付日期介於106年1月至000年0月間,已隔數年之久,且觀對話內容為原告單方面向被告稱「這8年我陸續給你將近200萬,一些之前存到你郵局的,我也不想去追究,什麼你報考瑜珈,什麼教練的證照,我也不去追究,你的自私浪費我8年的愛跟金錢,既然你如此的狠心,我也不眷戀我對你的愛,將近200萬的付出,我不會像你那樣自私無情,我只針對我傳給你帳面上的金額跟你要回...」、「...既然你已經不愛,也堅決提出分手,我想我也不會當個搖尾乞憐的狗,一直巴著你,你也不再是我的乖乖,你既然如此狠心我也不會手軟,請你給我一個期限,把彰銀帳面上的金額還給我吧!」、「希望你不要當個利用我深愛你的心而成為一個欺騙感情又欺騙金錢的人」、「我相信你也知道這8年你大約拿了多少錢,我相信你自己也很清楚,至於我送過你的東西,你放心我一個也不會要回來,因為我沒有那麼卑鄙無恥,所以相對,也請你看在我沒有要你講全部的錢都要回來的份上,你就把這帳面上的金額還給我」、「我這個要求不算過分吧,你摸著自己的良心,我的要求不過分吧」、「你放心,你既然都如此狠心,我也不會再吃回頭草了,因為我已經徹底看清楚你的為人」、「我也不罵你,反正你自己摸著自己的良心,該還多少就多少,謝謝你」等語,可知原告應係認為被告堅決提出分手,其已不再對被告眷戀,因而要求被告將兩造交往期間原告基於愛與情感所給與之金錢,加以返還,並未見原告提及其係因與被告間存有消費借貸之合意而給付被告金錢。
又被告雖曾回應原告稱:「彰銀裡的1萬會先轉給你,彰銀的錢我會還」等語,然上開回覆係接續在原告所訊傳訊息稱:「還有如果你方便你現在彰銀戶頭裡面還有1萬,請你轉帳把這1萬先匯回我的戶頭,一樣是彰銀00000000000000」之後(見司促卷第11至12頁),依對話前後時序語意脈絡,可認被告係應原告之要求,而向原告表示會將彰化銀行帳戶內之1萬元款項匯還原告,尚難遽認被告有明確承認其有向原告借款,或認附表所示27筆金錢均係被告基於消費借貸之合意而為收受。
況且,兩造均不爭執係自102年間開始交往,至112年6、7月間分手(見重簡卷第110頁),再參被告所提出兩造於交往期間日期不詳之通訊軟體Line有如下之對話紀錄內容(列示如下,出處見本院司促卷第65至67頁),益證被告辯稱附表所示匯款,係原告於兩造交往期間所為金錢贈與,尚非無據。
原告主張係基於消費借貸之合意而給付被告金錢,並非可採。
原告:匯過去了,我匯給你,帳號可以用,以後每月10號發薪日我會匯給你被告:你,也太快了......原告:你是我老婆,說過照顧你的,保護你被告:恩原告:要疼你,不夠再跟我說被告:夠夠夠,一定夠......原告:私下的,用餘的你存起來,不夠再跟我說被告:你每天削水果、綠豆、買早點,現在你還要給我零用原告:你是我老婆被告:絕不會不夠原告:不要再用你的老本被告:是太夠太多了原告:你把你的帳號賴給我,我每個月匯給你,你是我老婆,別哭啊寶貝,說好照顧你被告:可是我沒想跟你拿錢的原告:但不能說20年後才照顧吧被告:真的原告:說過這是私下給你的零用錢,你留著用,你答應我 求婚被告:去日本你也說要贊助原告:所以現在就要照顧你,沒關係被告:日本就我自己來就好原告:到時候再說,你先把存摺照下來給我⒉再觀原告所提出聲證6之對話錄音譯文內容,可知原告固有於112年7月17日前往被告工作場所,並以被告欠款為由而要求被告協商債務及簽發本票,然為被告所拒絕,而被告除了當場要求原告直接至法院提告以外,並稱「我沒有跟他借」等語(見司促卷第98頁),堪認被告已否認其與原告間存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
⒊末查,觀諸聲證2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至多僅能證明原告確有依附表所示之時間、金額,將款項陸續匯入被告帳戶,然而,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縱原告有交付附表所示之金錢予被告,亦難驟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
而原告未能證明兩造間有借貸意思表示合致,業如前述,自無從以原告交付金錢之事實,逕認兩造間有金錢借貸契約存在。
四、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其與被告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31萬8,9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附表】(出處:本院司促卷第77至78頁)
編號 匯款日期 匯入帳號(彰化銀行) 匯款金額(元) 1 106年01月03日 00000000000000 30,000 2 106年01月26日 00000000000000 10,000 3 106年02月10日 00000000000000 10,000 4 106年02月20日 00000000000000 3,100 5 106年03月07日 00000000000000 15,000 6 106年03月17日 00000000000000 4,000 7 106年03月21日 00000000000000 5,800 8 106年08月10日 00000000000000 20,000 9 106年10月06日 00000000000000 20,000 10 106年11月14日 00000000000000 6,000 11 106年12月11日 00000000000000 10,000 12 107年01月10日 00000000000000 16,000 13 107年02月12日 00000000000000 2,000 14 107年03月29日 00000000000000 5,000 15 107年04月10日 00000000000000 10,000 16 107年05月11日 00000000000000 15,000 17 107年06月08日 00000000000000 10,000 18 107年07月20日 00000000000000 12,000 19 107年09月25日 00000000000000 10,000 20 107年11月02日 00000000000000 13,000 21 107年12月21日 00000000000000 10,000 22 108年01月21日 00000000000000 10,000 23 108年02月26日 00000000000000 12,000 24 108年04月22日 00000000000000 10,000 25 108年05月20日 00000000000000 10,000 26 108年07月01日 00000000000000 10,000 27 108年09月27日 00000000000000 30,000 總計 31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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