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涵雯
被 上 訴人 嚴志青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