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簡,333,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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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333號
原 告 吳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玧茹(原名劉芝妤)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裁判費21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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