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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340號
原 告 詹深泉
訴訟代理人 詹朝翔
詹翎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季叡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理由欄二所示資料,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出租人對於承租人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係以該物永久的占有之回復為標的,以此項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而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以租賃關係業已終止為由請求返還租賃房屋,或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8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依首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惟原告僅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並無系爭房屋相關交易價額之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下列資料,供本院認定系爭房屋(扣除土地部分)之交易價額資料:㈠系爭房屋(8樓)之交易價格資料?坪數面積?是否作為室內隔間分別出租?室內隔間有無編號及各該隔間坪數面積為何?被告所承租為系爭房屋全部或係其中一間隔間?編號為何?並應提供相關外觀照片資料佐證。
㈡門牌「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7樓」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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