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號
原 告 申繼順
一、原告與被告李柏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本院整體考量兩造勞力、時間及費用等程序利益,如原告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以直接審理時,原告並得於收受開庭通知書送達後3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