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簡,644,2024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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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重成
劉喜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民國113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係對於本庭第一審判決對渠等不利部分全部上訴,應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1萬2,340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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