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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83號
原 告 吳佳萍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汶律師
被 告 黃切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8月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9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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