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89號
原 告 林立源
原告與被告王則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 許雁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