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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754號
原 告 蘭以凡
訴訟代理人 蘭奕人
被 告 黃至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應查明原告是否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及其金額;
言詞辯論期日另擇期訂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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