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簡,824,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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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24號
原 告 林彩鳳
原告與被告傅政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7,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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