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簡,86,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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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肇發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權利範圍60分之1,准予變價分割等語,參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以系爭土地原告權利範圍60分之1之客觀價值為準。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583元(計算式:民國112年1月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43,000元×面積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請隨時具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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