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聲,57,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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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吳昌賢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77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本件被告在庭上有和被告母親對話內容,可作為他案之證據,爰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據此可知,民事事件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欲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者,須遵期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本院認包含因撤回起訴而終結者)後六個月內為之,逾期為聲請,即不合法定要件,法院應不予許可,並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固屬有權聲請本院許可交付系爭事件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系爭事件業於112年6月15日經聲請人當庭撤回起訴而終結,此有系爭事件書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聲請人竟遲至113年4月11日始具狀聲請交付系爭事件開庭時之法庭錄音光碟,顯然已逾前開規定所定6個月之期間。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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