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89,重簡,624,2001022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六二四號
原 告 乙 ○ ○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被 告 丙 ○ ○
被 告 丁 ○ ○
右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丙○○之姓名,應自沈金「泉」更正為沈金「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世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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