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3,重保險小,10,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保險小字第一О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 ○
訴訟代理人 乙 ○ ○
被 告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 映 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