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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勞簡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甲○○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八萬六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零九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零九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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