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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杜 佳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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