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3,重小,117,200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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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丁○○○○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杜 佳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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