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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五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五二五計算,另自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 映 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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