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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四三號
原 告 甲○○○○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杜 佳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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