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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四一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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