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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 映 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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