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杜 佳 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