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3,重小,63,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六三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壹仟肆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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