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3,重小,7,2004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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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七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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