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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九二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之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 映 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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