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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二二九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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