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3,重簡,242,20040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陸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陸仟玖佰叁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