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4,重勞小,7,2005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丙○○
一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頷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育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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