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有限責任台北縣慶安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7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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