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4,重小,1315,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小字第1315號
原 告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4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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