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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六四七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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