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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七二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查報何時拆除占用建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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