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4,重小,737,2005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七三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叁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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