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4,重小,770,200505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七七О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杜 佳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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