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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小字第84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開上訴人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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