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4,重小,849,2005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八四九號
原 告 大氏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鼎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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