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4,重小,851,200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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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八五一號
原 告 甲○○即明記汽
被 告 聯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玖拾叁元。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杜 佳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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