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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四八八號
原 告 忠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方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車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帶契約書正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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