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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甲○○
號16
被 告 乙○○即約瑟芬髮廊
丙○○即小林髮廊長
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原告94年4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及7月份薪資扣款4,024元之計算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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