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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1066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95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3,2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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