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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16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黃勢淙(原名黃旭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被告姓名欄位「黃旭聰」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勢淙(原名黃旭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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