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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洪明雄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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