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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2648號
原 告 法國宮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5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附表:
┌─┬───────────┬────────────┐
│編│ 金 額 │ 利 息 │
│號│ (新臺幣) │ │
├─┼───────────┼────────────┤
│1 │ 2,298元│94.02.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2 │ 2,298元│94.03.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3 │ 2,298元│94.04.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4 │ 2,298元│94.05.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5 │ 2,298元│94.06.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6 │ 2,298元│94.07.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7 │ 2,298元│94.08.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8 │ 2,298元│94.09.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9 │ 2,298元│94.10.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10│ 2,298元│94.11.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11│ 2,298元│94.12.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12│ 2,298元│95.01.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13│ 2,298元│95.02.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14│ 2,298元│95.03.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15│ 2,298元│95.04.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16│ 2,298元│95.05.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17│ 2,298元│95.06.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18│ 2,298元│95.07.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19│ 2,298元│95.08.10~清償日止按年息│
│ │ │12%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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