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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2758號
原 告 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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