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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救字第28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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