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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112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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