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5,重簡,1503,2006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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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1503號
上 訴 人 乙○○
丙○○
甲○○
丁○○
己○○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河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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