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5,重簡,1996,2007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1996號
原 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甲○○○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4月17日下午2時0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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